关于暂停采信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山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审核及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自2024年11月29日起,对近期在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存在未按规定检测,降低检验标准等问题的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予以暂停采信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现将暂停采信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28日
来源:淄博交警支队
责任编辑:孙爱玲
新闻热线:0533-535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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