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经理和我说
项目上的甲方需要费用去打点
让我先把佣金套出来给他用
我本来也是不同意的
但他是我的领导……”
“真没想到被挪用的钱竟然还能全部追回来,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渡过难关,我们公司保住了!”9月26日,惠居房地产经纪公司(化名,下称惠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检察官反馈企业现在的经营状况时难掩激动。而这整件事情还要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挪用资金案说起。
吴某自2002年毕业后就开始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8月,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吴某带着自己的团队离开上海,入职惠居公司。
惠居公司是祥宁集团(化名)旗下一家自主经营的独资子公司,主要经营无锡地区的房地产分销代理业务。业务流程一般是由惠居公司与开发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承包下新房楼盘的销售,随后再与小型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由小型中介公司进行实际的楼盘销售,惠居公司赚取其中的差价。这些小型中介又被称为“联动中介”。
凭借着在房地产行业内积累多年的丰富人脉和经验,吴某在业务上屡获佳绩,逐步取得了总公司的信任。入职一年半后,他代为行使惠居公司总经理职责,全面负责惠居公司的房地产联动销售代理业务工作。2020年5月,吴某获得了正式任命,负责惠居公司人事、财务和管理在内的所有业务。
收入颇丰、事业蒸蒸日上的吴某俨然成为一名令人艳羡的“人生赢家”。然而,2020年8月,一个令人惊愕的消息将惠居公司带入一片混乱之中。
“我要投诉!我们公司帮你们的无锡子公司销售了好多套房子,但佣金一直被吴经理卡着,他故意不给我们结算!”2020年7月,宁住房产中介公司(化名,下称宁住公司)负责人专程赶到祥宁集团的上海总部,对吴某进行投诉。
通常情况下,祥宁集团旗下子公司将楼盘销售项目分销给联动中介,联动中介通过带客看房等方式成功销售房产后,就能获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即佣金。这笔佣金一般由祥宁集团先行垫付,后续再与开发商进行汇总结算。
接到宁住公司的投诉后,祥宁集团随即查询了内部系统,发现投诉涉及的多套房产均已完成佣金结算,但却结算给了另一家公司。宁住公司提供的“带客报备”截图、佣金结算表等证据,证明是宁住公司完成了房产销售,应该获得佣金。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祥宁集团立即询问吴某,吴某很快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祥宁集团随即向无锡警方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吴某主动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2023年6月,梁溪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涉企刑事“挂案”清理专项工作,并应邀依法介入该案。
介入该案后,经查阅案卷、参与讨论,检察官就案件中存在的资金去向、职务权限、请款流程等问题详细列明了引导取证意见,理清了案件来龙去脉,发现该案涉及多方人员。
“吴经理和我说,项目上的甲方需要费用去打点,让我先把佣金套出来给他用。我本来也是不同意的,但他是我的领导……”被吴某一手提拔起来的惠居公司渠道总监唐某在接受讯问时后悔莫及。
原来,吴某利用自己具有审批结算佣金的职权,指使下属唐某联系某公司开具了与真实佣金数额相同的发票,随后指使负责佣金结算的下属郑某,将系统内的真实中介信息替换为某公司信息,并经吴某审批后,用这些发票进行请佣、结算手续。这些佣金结算至开票的某公司账上后,扣除税点再转至吴某私人账户。吴某成功挪用了资金,但唐某、郑某等下属却未从中获利。
通过对涉案资金流向的逐笔审查梳理,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吴某多次套取惠居公司支付的佣金共计205万余元。
然而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件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这就需要判断吴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我和暧昧对象出去喝酒吃饭唱歌,每次都要消费1万多元,为此我还向女朋友借了100多万元。当时我手头资金非常紧张,就想着先把佣金套出来用,等有钱了再给中介结算。”吴某交代。
据调查核实,吴某在惠居公司工作期间年薪为30万元至35万元,每月另有5万元至8万元的提成和5万元至6万元的兼职私单收入,具有偿还能力,且案发前归还了部分联动中介被挪用的佣金,案发后也向公司承认了犯罪事实,并未携款逃离。
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检察官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期未还,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2023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吴某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至梁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惠居公司因吴某的行为被拽入举步维艰的泥潭之中。“现在那些联动中介都在起诉我们公司,我们已经被挪用掉了200多万元,还得另付联动中介的200多万元佣金,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现在公司已经没法营业,总公司准备裁掉我们这家子公司……”惠居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时愁眉不展。
被害企业资金短缺、经营困难的现状深深触动了办案检察官。这也让检察官想到侦查阶段吴某家属曾代为退赔150万元,这笔款项目前仍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等待法院判决生效后退还给被害公司。
这笔资金也许能缓解惠居公司的燃眉之急。检察官为此查询了相应法律法规,确认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经过沟通,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在明确资金权属的情况下,将扣押的150万元提前发还给惠居公司。同时,检察官通过与辩护人多次沟通,对吴某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吴某再次退赔违法所得55万元。最终实现了全额追赃挽损,并在检察阶段全部及时发还给被害公司。
7月3日,经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现已生效。如今,惠居公司也从困境中脱身,重新整装出发。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