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泽法院
对一起物业公司员工挪用物业费案作出判决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令其赔偿被害单位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
并依法禁止被告人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职业
市区两级物业管理服务协会人员
部分物业公司代表等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罗某2022年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担任管理培训生,负责丰泽区某小区1-3号楼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部分代收代缴物业费职责)。
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公司配备手机上的客服微信号“小万”代为收取部分前述小区1-3号楼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停车费及公司备用金等计165150.6元,后将收取的钱款转移至其本人名下的微信账户或银行账户内,用于个人消费等。案发后,罗某退还给该公司部分钱款。
2022年11月25日,该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2月21日,罗某在丰泽区城东街道被抓获。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查,罗某至今尚未退出的钱款为150045.66元。
庭审过程中,法庭就犯罪事实、罪名引导公诉人及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充分查明事实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其赔偿被害单位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并依法禁止被告人罗某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职业。
随着城市化的进展,物业服务管理已经成为群众越来越关心的问题。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法治教育,提升员工服务意识之外,更要注重红线意识和规则意识;
二是物业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规范物业费收费和使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
三是物业服务行业相关人员要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
来源:丰泽法院、丰泽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