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这些不得销售!

文摘   2024-11-01 19:47   陕西  

点击上方宝鸡生活向导,关注《生活向导》微刊!

关注微信公众号宝鸡生活向导baojishxd),点击公众号左下角发布信息即可快速发布或查询:招聘 房子 征婚 物品等信息。咨询:13571703311(微信)

宝鸡 工作 找房子 找爱情....点击

来源/金台发布,编辑/边启英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公告
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
及行业规范管理


11月1日起

修订后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国标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10月31日前完成认证变更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2024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强化行业规范管理

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图看懂两张“第一号修改单”

👇👇👇





-END-

工作 房子 爱情 物品

猛戳阅读原文              看完请点个在看

宝鸡生活向导
找工作房子、找打折促销、找征婚交友,上“向导网”、看《生活向导》报, 为您快速发布:招聘 房子 物品 征婚等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