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便于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掌握法律规定,本号摘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该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参与修法的同志编写,对《安全生产法》逐条进行解释,深刻阐释、准确反映立法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来源:安全生产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