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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药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年产40吨金刚烷酮(2-ADO)项目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情况下开始试生产;(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刘某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新建40吨金刚烷酮(2-ADO)项目所涉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1)罚款0.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2)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3)罚款3万元。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罚款6.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的违法行为(4)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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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翁旗应急局
编 辑:路晓敏 徐擒英
校 对:郭超群 赵建新
审 核:赵天宇 丛金龙 孙志远
监 制:王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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