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积极引导食客按需适量点餐 这些店被警告了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7宗典型案例:案例一:石河子市某烘焙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9月3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某烘焙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案例二:石河子市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9月4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某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就餐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案例三:石河子市某牛肉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9月3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某牛肉面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墙壁、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案例四:石河子市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9月1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案例五:石河子市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9月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某面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收银台、就餐区等经营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场所内,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案例六:石河子市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9月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及包厢内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案例七:石河子市炮台镇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8月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炮台镇某饭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