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Miningzimbabwe
津巴布韦华人网编译
根据最近生效的新金融法的规定,应向津巴布韦政府缴纳采矿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和公司,如果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可能面临最长六个月的监禁。
该法案总体规定了应当及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严格规则,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遵守缴费规定将导致利息累积计算。利率由财政和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部具体确定,在期满日后的第二天开始累积,并持续计算到未偿还的金额全部付清为止。
在特殊情况下,津巴布韦税务局 (ZIMRA) 局长有权酌情延长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期限,且不收取利息。然而这仅限适用于特殊的情况。
金融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旦接到税务局局长的通知,任何有义务及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人(要求以相关矿产的形式和部分以本国货币和外币缴纳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有关人员没有及时缴纳,则税务局长应向该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支付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以下称为“初级民事处罚”)。
如果接到此类通知的人在指定期限(181天)的前7天内不遵守规定,他们将面临额外的处罚。对于他们的违规行为,每天按二级民事处罚,金额为30美元或4级罚款,以较低者为准,最长可达181天。
“如果该人在第 (a) 项规定的期限(181天)之后继续不履行缴费义务,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级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 ,或同时并处罚款和监禁”,金融法的部分条款如此规定。
对拒绝缴费的处罚并不因民事罚款而结束。对违规者的主要和次要处罚均被视为拖欠税务局的债务。拖欠的款项可以通过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律程序予以追回,罚款将直接存入综合收入基金。
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非有意逃避或拖延付款,税务局总专员有权部分或全部免除任何罚款或利息。然而,这仅适用于未付款项被认定为事实确凿而且并无有意逃避或拖延履行付费责任的情况。
无论是否存在与未付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法院在审案件,付费责任人仍有义务按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以免受到处罚。不遵守该规定可能招致民事和刑事指控,从而进一步强调了履行这一法律义务的严肃性。
金融法旨在确保津巴布韦采矿业严格遵守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规定,强化了政府要从津巴布韦的自然资源中获取国家收入的决心。
翻译:Alan
责编: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