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置房物业费收取的依据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空置房屋无需交纳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即使房子无人居住,业主也需要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服务内容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清扫、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等。这些服务不会因个别业主是否居住而停止,其成本也不会因房屋闲置而降低。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空置房屋要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合同普遍以接房日期或约定日期开始计收物业费,并不以入住日期起算物业费。
这其中的特殊情况,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只有房屋交付给业主之前,物业费是由开发商承担的。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个人的减免信息,包括房屋空置的起始时间、原因等。 提供房屋的空置期间凭证,如水电费账单、房屋照片等,以证明房屋确实处于空置状态。 物业服务企业对提交的凭证进行核实,并初步认定房屋空置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会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房屋现场查看,以进一步确认空置情况。 若审核通过,业主需提交空置房物业减免的申请,并等待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业主将按照减免后的标准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