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统计局:
为落实中央要求,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统计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24〕86号),《通知》已发至各地市统计局办公室。按照《通知》要求,在以后劳动工资统计中,各级统计部门要对各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全面调查。为做好劳动工资统计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我区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缀为1的法人单位。其中,机关法人单位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事业法人单位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
三、调查时间
2024年12月首次全面调查,以后每季度组织开展调查。
四、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全面调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由辖区内统计机构组织实施。
(一)名录核实。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信息,对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并补充新成立单位。名录核实工作由统计机构填报,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业务培训。各地市统计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应在首次调查前完成对所有调查单位的培训。
(三)数据填报。调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入口报送数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是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统计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地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加强与名录部门、编制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填报信息准确,调查单位不重不漏。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市统计局要严格执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范统计调查流程,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和调查业务培训,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调查登记台账。要加强数据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坚持依法调查。各地市统计局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拒绝填报等行为“零容忍”,要建立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对调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坚实的统计法治保障。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拉萨城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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