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南开分局王顶堤派出所
民警在巡逻过程中
接到群众反映
辖区内苑西路一家市场内
有人违法存储烟花爆竹
接此线索后
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工作
经查,作为该市场管理员的张某
将市场一个空摊位
作为存放烟花爆竹的窝点
经过约一个星期的连续运输存放
该摊位内已经存放了
约100箱烟花和鞭炮
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张某打算趁着春节期间出售
没想到 还没开始出售
便被民警查获
目前,张某已被公安南开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赵某交代其从外省购得烟花爆竹13箱
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运至天津
当天其先后将烟花分给自己的同事和亲属
不曾想被路过群众报警
最终被民警查获
目前,赵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或存储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如果发现有人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素材来源:王顶堤派出所、华苑派出所
通讯员:刘妍、张暖
编辑:刘媛媛、王凯峰
审核: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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