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杨某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文摘   2024-12-01 17:01   广西  

为扎实推进文化市场法治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对全市文化市场执法业务的指导作用,引导文化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将不定期发布具有典型性且已结案的行政案例,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


杨某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8日,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藤县某居民楼进行检查,发现该居民楼楼顶安装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8面,杨某某屋内发现电脑主机15台、电脑显示器2台,其中2台主机用于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执法人员要求杨某某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杨某某均未能提供。经调查,杨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于接收电视信号和收看电视节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杨某某作出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杨某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是一起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典型案例,安装数量较多,且设施规格巨大(3面直径2.4米,1面直径为1.5米,4面直径为0.9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广播电视信号和通信秩序。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作为一种特殊的设备,其安装和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人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国家的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也可能使自身面临法律风险。


三、普法提示


在我国,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违法的行为。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对国家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广播电视管理秩序的考虑。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能会导致非法接收境外节目,其中一些节目内容可能不符合我国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甚至可能存在不良政治倾向,对社会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构成威胁。

来源丨市场监管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审丨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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