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以190万把房子卖给租客,租客觉得贵拒绝了,随后女子找其他人170万成交。租客知道后起诉女子,要求赔偿

百科   2024-08-20 16:14   北京  

杭州的王女士,生意上遇到了点棘手事,急需一笔资金来应急,于是打算出售自己的一套房产。王女士首先找到了自己的租客,李先生。李先生是个不错的租客,有礼貌,交租及时,工作稳定,对这套房子也挺有感情的。王女士觉得,卖给他,既方便又合适。

正巧,李先生也愿意买。两人从220万谈到190万,但李先生还想再压压价,他可能觉得王女士急需钱,还有降价的空间。王女士:“190万真的是最低价了。”李先生还是觉得贵,两人就这样讨价还价了一个月,始终没谈拢。王女士等不起了,房价又在跌,她不想再拖下去,就以17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李先生知道后,一怒之下把王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赔二十万。王女士不解,为何出售自己的房产会引发纠纷。李先生的诉讼,究竟有何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客们有个权利,叫做“优先购买权”。这就好比房东打算卖房时,给租客发了张VIP入场券。想象一下,你租的温馨小屋,房东想换手了,你不仅能第一时间知道,还能在其他人之前下手,把这房子变成自己的。不过,这张入场券是有保质期的——15天。15天内,租客得做出决定,否则就像那件犹豫没买的衣服,被别人抢走了,那可就怨不得别人了。咱们再回到王女士和李先生的故事。王女士想卖房,她遵守规矩,先通知了李先生,给了他优先权。但李先生觉得价格有点高,没立刻答应。王女士等了又等,李先生还是没点头。时间不等人,王女士决定不等了,她得找其他人卖房。这是她的权利。法院审理了这事儿,认为王女士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给了李先生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决定。李先生没在规定时间内拍板,所以失去了优先购买权。王女士把房子以更低的价格卖给了别人,这事儿虽然让李先生不高兴,但没违法。法院最后判决,王女士没犯规,李先生的索赔请求就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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