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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彝良圈
原标题:典型案例!彝良县首例涉水生态损害索赔案!一公司未经批准弃渣入河!约9600方→
彝良县完成首例
涉水生态损害索赔工作典型案例
一公司在荞山镇官房村青山水源地附近施工
弃渣入河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经调查和核实后
彝良县水务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经协商
赔偿义务人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协议约定
编制了
《荞山镇饮用水源地油房沟
生态损害修复治理方案》
投入41.33万元
采取临时覆盖、清除渣土、绿化治理
及新建挡土墙等措施的方式
对损毁点位进行治理修复!
近年来,昭通市彝良县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省委“3815”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实施“生态优先”战略,在管河治水方面先后开展了多次专项执法行动,包括河湖“清四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水资源节约保护以及非法侵占河湖整治等行动,不断提升河湖治理能力,全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安全河湖、绿美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确保“一江清水出彝良”。近日,我县成功完成昭通市首宗涉水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这一突破将为全市水利行业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成功经验。
2024年10月11日,彝良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荞山镇油房沟河段时,发现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弃渣入河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随即于2024年10月14日,启动对该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和核实。经查,涉事单位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彝良县荞山镇官房村青山水源地附近施工弃渣入河造成水土流失行为属实,其行为涉嫌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该损害事实于2024年10月25日,由彝良县水务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整改前)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整改后)
经查,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开始修建云南省昭通市乌蒙山片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彝良县三标段19号道路,该项目未完善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之部分路段山势较陡,开挖过程中弃土弃渣陆续流入附近河道,导致位于项目下侧的荞山镇小厂沟饮用水水源地油房沟水源受到一定影响。其未经批准擅自弃渣入河的行为,造成自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流入河道内弃渣弃土约9600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彝良县水务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要求限期补完善办涉水相关手续,清除河道管理范围渣土,并采取治理补救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弃渣入河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水资源破坏和水土流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属于可修复类型,责令该公司采取修复治理措施。
2024年10月31日,赔偿权利人彝良县水务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召开磋商会议。会上双方就对受损点位的修复、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协议。
签订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编制了《荞山镇饮用水源地油房沟生态损害修复治理方案》,投入41.33万元,采取临时覆盖、清除渣土、绿化治理及新建挡土墙等措施的方式,对损毁点位进行治理修复。经评估,损害点位的修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决定不再对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本案系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首例针对涉水生态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案件,彝良县水务局运用了法律惩戒与磋商赔偿两种途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了有效修复,既惩戒了违法行为,又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涉水生态损害索赔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在于强化水土生态保护修复及促进营商环境改善提升,实现生态效应、社会效应、法律效应的共同发力,同频共振。该案件的办结,为后续涉水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较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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