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坚决遏制、严肃查处职称领域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等7部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设虚假网站。教育培训机构、网络科技公司、信息咨询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企业或社会组织通过非法注册相似域名、链接开发网站(网页)、公众号,发布代评、代办职称信息,设置诱导性链接或虚假二维码。
(二)虚假信息宣传。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短信违规发布推送“职称包过”“不限专业”“直接补录”“全国通用”“官网可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全面放开”“不需提供业绩贡献直评”“一站式代办职称”等非法信息,收取高额费用。
(三)设置合同陷阱。注册“皮包公司”,以“合同保障”“收费透明”“不过退费”等内容障眼,诱导专业技术人员盲目听信签订“代办协议”,从而收取高额“服务费”“代办费”等费用,真相败露后以“明年免费再评”等理由拒绝或拖延退费。
(四)虚签劳动合同。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领域民营企业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省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虚假劳动(聘用)合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考核结果、推荐签章,骗取考试报名或职称申报资格。
(五)兜售业绩成果。未经授权或批准,冠以“中国”“全国”“××部(委、局)”或“黑龙江省”“全省”或“××市(地)”“全市”,以社会组织或研究院、课题组、组委会等名义设立项目、课题、奖项或开展评比、比赛、征文等形式伪造成果,或假冒国家机关颁发奖项证书、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等。
(六)假冒职称评审。不具备职称管理权限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打着“公益”幌子吸收会员,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为会员或会员单位开展职称评审,仿制国家机关文件、资格证书样式,非法制发文件、颁发职称证书。
(七)制作贩卖假证。套用或仿造有效职称证书编号及专业等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公章、钢印,为他人制作虚假职称证书,通过自行制作的虚假平台、网页链接,声称在官网可查,骗取专业技术人员钱财。
(一)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围绕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反映问题线索,真实、准确提供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主要事实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将对反映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三)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含考试)均需通过“黑龙江职称服务平台”(http://hljzc.renshenet.org.cn/)进行,请勿轻信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评定职称。
反映问题线索邮箱:hljrstzjc@163.com;
省人社厅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电话:0451-87937896;
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电话:0451-87212377;
公安机关 电话:110;
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451-85865205;
省市场局 信用监督管理处 电话:0451-87979187;
省知识产 权局综合协调处 电话:0451-87589216。
(一)对涉嫌违规违法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网信部门关闭其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及删除相关信息链接;营商环境部门将其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主体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私设乱设项目、课题、奖项或违规开展评比、比赛、征文的学会、协会等涉嫌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由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营商环境部门将其信用情况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主体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假冒国家机关开展上述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申报人员承诺不实,隐瞒实际情况、填报虚假信息、伪造或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情形,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各部门将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典型案例,对扰乱职称管理秩序、破坏职称评审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强大震慑,积极营造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人才评价环境。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