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近期查处的10起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公示

时事   2024-12-30 18:38   河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张**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2024年10月2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K800+10M北半幅建筑控制区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张**因承揽三门峡**安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地平整施工项目,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筑地面构筑物,距高速公路用地7米,总面积240平方米。2024年1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的规定,对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省**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4年9月22日,河南省**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MD**19号4轴货车载货行驶至G310线(K867+100M)非现场执法点,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和执法人员审核,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8760kg,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规定,超限37760kg,超限率121.80%。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2024年12月13日,对河南省**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的行政处罚。

三、茌平**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电缆案    

2024年11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呼北高速公路K872桥梁下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茌平**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组织人员操作工程机械,擅自在呼北高速公路桥梁下,穿越高速公路埋设电缆管道。2024年12月5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茌平**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10月2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提示函信息,对中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豫ME**18号4轴货车载运混凝土,于2024年4月16日在湖滨区东环路与崤槐线交叉口与一拖拉机相撞,当场致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许**未尽职责,没有及时、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属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游船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案

2024年5月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黄河三门峡库区水域执法检查,发现有船舶载客航行。经现场询问和调查取证确认,三门峡**游船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收费载客,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游船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4年11月2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超限检测站对重庆**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渝DJ**93号4轴货车称重设备检测,确认车货总重为105.6吨,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重31吨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核实,车辆货厢登记尺寸高度为1.5米,实际测量1.9米,擅自改变货车外廓尺寸,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该车超载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罚,交通执法机构消除违法状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重庆**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并按照“一超四罚”规定,抄告货运源头所在地和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七、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2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湖滨区永安街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豫MDC**3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用**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收取运费,搭载1名乘客从德馨苑西门前往方圆小区,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郜**作出责令改正,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八、张**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4年12月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陇海铁路西站货场路段,对李**驾驶的陕AS**01号3轴货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车行驶证标注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所有人张**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载运散煤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规定,对张**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九、李**未经许可挖掘公路用地案

2024年12月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省道244线K8+700M处公路用地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李**因承揽中国**三门峡分公司通信光缆项目,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挖掘公路用地0.35立方米,埋设电杆设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

   十、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11月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执法检查发现,豫M***621号出租车驾驶人郭**没有服从调度管理,私自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在调查过程中,驾驶人郭**听取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主动改正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郭**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来源:三门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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