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政策解读
一、监护补助申请对象
在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内建档自愿接受管理、在我区居住且接受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范围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三、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的确定
(一) 监护人<<<<
是指上述患者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依法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严重患者所在单位;
6.户籍地的村(居)委员会。
(二)协助监护人<<<<
每例高风险患者(三级及以上)须配置2名协助监护人:
1.其中1名协助监护人必须为公安机关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2.另外1名协助监护人一般在村(居)委会干部、精防医生、网格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中产生。
每位协助监护人不得同时协助监护10名以上患者。
四、监护补助申请材料
(一)被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三)被监护人的顺德区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监护人身份证、开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顺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请表》
(六)《顺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协议书》
五、补助标准
由各镇(街道)监护工作管理小组对监护人履责情况进行联合审核认定,并向认定为已履行监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发放监护补助,其中:
(一)高风险患者监护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高风险患者协助监护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三)一般患者监护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四)监护时间不足整一年的,按月计发,标准为:
1.高风险患者监护人每月400元,协助监护人每月80元;
2.一般患者监护人每月150元。不足1个月时,实际履责天数大于或等于15天,按1个月计算;实际履责天数小于15天时,则不计算入内。
六、注意事项
(一)停发监护补助的情形
1.不再给予监护补助的情形:
(1)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
(2)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或协助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4)经精神专科医疗机构鉴定,严重患者已痊愈的。
自发生以上四款情形的下月起,镇(街道)民政人社部门根据镇(街道)监护工作管理小组的提请,对监护人或协助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进行结清监护补助。
2.停发整个年度监护补助的情形:
(1)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
(2)协助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
(3)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①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②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③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④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⑤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⑥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如出现上述情形的,已发放的监护补助不追回,该年度余下的监护补助不再发放;上述三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监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或协助监护人可重新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提交《顺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
3.停发监护补助的情形:
(1)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2)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3)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期间;
(4)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助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个体监护人补助。
(二)对本区范围内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患者,在患者接受管理的镇(街道)申请监护补助。
(三)申请监护补助中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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