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丨“小微贷”合作金融机构

文摘   2024-12-18 12:14   江苏  

关于开展“小微贷”合作金融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财金〔2024〕163号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服务小微企业,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慢问题,省财政厅对“小微贷”政策进行优化完善,印发了《江苏省“小微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苏财金〔2024〕158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现就银行和省级担保机构申报参与“小微贷”合作(2025—2027年合作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申请参与“小微贷”合作:

1.属于金融监管分类中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大型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2.有较大的金融服务覆盖面,服务网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至少覆盖我省4个及以上设区市;

3.有较好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基础及成效,2023年末和2024年11月末监管口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原则上均不低于100亿元;

4.有专门的业务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接、推进“小微贷”工作,能够按照“小微贷”工作要求给予优惠信贷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门槛、审批流程、风险分担等方面;

5.参与上一合作期“小微贷”的,投放情况较好,对照《关于“小微贷”合作银行业务评价结果的通知》(苏财便〔2024〕36号),评价结果属于优、良、中三个等次;

6.具备实施线上管理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能够通过“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发布、融资对接、业务办理、信息共享等;

7.能够遵守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并按“小微贷”工作方案规定开展工作。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可申请参与“小微贷”合作:

1.属于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2.有较好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基础及成效,服务网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至少覆盖我省4个及以上设区市,且2023年末和2024年11月末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规模原则上均不低于10亿元;

3.有专门的业务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接、推进“小微贷”工作。若已参与上一合作期“小微贷”业务的,年均承保“小微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亿元;

4.能够遵守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并按“小微贷”工作方案规定开展工作,具备实施线上管理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应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支机构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服务小微企业情况,包括:总体业务规模、展业范围、网点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小微企业服务工作的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审批机制、工作流程、考核机制、尽职免责机制、风险容忍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若有相关文件材料请一并提供);

3.“小微贷”合作金融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包括申报单位2024年监管口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新增规模、利率(费率)、不良率(代偿率)以及同比增长等情况。以往有“小微贷”类似产品和其他政银合作产品工作经验的申报单位,请逐一说明相关贷款产品名称、投放规模、利率(费率)水平、不良率(代偿率)等情况;

4.同级分支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如有),模版见附件2。

5.承诺函,见附件3。

(三)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应在2024年12月19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一式两份书面申报材料,可寄送至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608室,省财政厅金融处,电话025-83633704。申报材料电子版请一并发送至邮箱puhuijinrong_jscz@163.com。


三、评选入围


(一)择优确定合作对象。省财政厅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小微贷”合作银行和省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

(二)动态调整合作金融机构。对于合作金融机构在“小微贷”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在合作期内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差”的,将予以清退。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点击查看↓
1.“小微贷”合作金融机构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合作金融机构承诺书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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