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曝光 | 大货车超载、弯道超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时事   2024-10-08 15:45   吉林  


近日上午8时许,姜某驾驶货车沿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66公里处时,与同向前方刘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刘某受伤。


经调查,姜某驾驶的大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跨越中心黄线超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普法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延边交警
发布交通管理资讯、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分享安全出行技巧、倡导文明交通理念。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