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4日晚上,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沿宜兴市周铁镇公路行驶,至某设备公司门口时,与从公司中跑出的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徐某及潘某双双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调查得知,引发事故的狗是一条流浪狗,长期接受设备公司员工王某的投喂。90后小伙王某,平日爱护小动物,公司周边有不少流浪狗,王某出于爱心在公司内主动投喂。久而久之,前来接受投喂的流浪狗越来越多,有十多条,王某风雨无阻坚持每天投喂。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4年6月12日,徐某与潘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王某很是委屈,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为此,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王某其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产生了食物依赖,从而使其长期在公司附近生活,与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饲养者应尽好相应的管理职责。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新媒体责任编辑:王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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