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书】关于规范岁末年初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政务   2024-12-17 22:42   西藏  

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岁末年初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类经营主体:
正值岁末年初,为确保全市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节日市场、旅游消费市场等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
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明码标价
各类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出现实际销售价格与标价不一致的现象,不允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要在经营场所、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收费行为
各民生商品等生产、销售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餐饮、住宿、旅游、交通、泊车等行业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服务)价格;各旅游景区景点要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各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代驾服务经营者、车站等,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禁止价格欺诈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加强行业自律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严查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局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终审:次旺欧珠

复审:德吉卓拉  段啟权

初审:旦增曲珍  孙春丽

编辑:次仁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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