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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18时33分,杨某某骑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垫江县牡丹大道温州商贸城红绿灯时,闯红灯与汪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汪某某受伤。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汪某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5日7时23分,董某某骑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垫江县工农路西门桥人行横道处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皮某某发生刮撞,致皮某某受伤。当事人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皮某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7日20时35分许,皮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垫江县桂东大道南岚洗车场门口,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皮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当事人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11日7时10分,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安装雨篷)行驶至垫江县工农路(城南检查站)时,因观察不仔细,与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致谭某某受伤。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谭某某无责任。
广大二三轮车驾乘人员
安全出行牵系你我
为筑牢交通“安全网”
倡导大家严守交规
骑行全程佩戴安全头盔
二轮车不超员
三轮车勿载人
拒绝私自加装伞篷
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保证牌证齐全
坚持靠右行驶,杜绝逆行
让我们齐心营造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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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小贴士
1.油锅着火,千万不能用水灭火,应立即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灭火。
2.居家生活要注意关火、关电、关燃气,在离家或睡前要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来 源:垫江交巡警
编 辑:宁思娣 高露玉(实习)
值班编委:杨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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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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