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这些二三轮电动车因这些行为酿成大祸!

时事   2025-01-11 13:47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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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求便捷
安全价更高
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以其便捷经济
成为不少市民出行的心头好
然而
部分驾驶人却漠视法规
不戴头盔、加装雨蓬等违规行为频现
犹如埋下一颗颗“定时炸弹”


2024 年
垫江县发生的涉二三轮车的事故起数
约占事故总量的51.2%
发生的亡人事故占全县亡人事故总起数的59.62%
以下是 2024 年 12 月 的4 起
因不守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
望大家引以为戒,莫让悲剧重演

🚨🚨🚨


2024年12月1日18时33分,杨某某骑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垫江县牡丹大道温州商贸城红绿灯时,闯红灯与汪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汪某某受伤。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汪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5日7时23分,董某骑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垫江县工农路西门桥人行横道处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皮某某发生刮撞,致皮某某受伤。当事人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皮某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7日20时35分许,皮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垫江县桂东大道南岚洗车场门口,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皮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当事人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11日7时10分,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安装雨篷)行驶至垫江县工农路(城南检查站)时,因观察不仔细,与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致谭某某受伤。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谭某某无责任。

广大二三轮车驾乘人员

安全出行牵系你我

为筑牢交通“安全网”

倡导大家严守交规

骑行全程佩戴安全头盔

二轮车不超员

三轮车勿载人



拒绝私自加装伞篷

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保证牌证齐全

坚持靠右行驶,杜绝逆行

让我们齐心营造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

共享平安出行





生活小贴士


1.油锅着火,千万不能用水灭火,应立即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灭火。

2.居家生活要注意关火、关电、关燃气,在离家或睡前要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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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垫江交巡警

编      辑:宁思娣 高露玉(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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