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博兴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博兴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琳开除党籍处分;由博兴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廉洁滨州
编辑:夏坤 审核:刘金凤 监制:王巍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来源:廉洁滨州
编辑:夏坤 审核:刘金凤 监制:王巍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更多新闻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