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车 人人有责
为进一步强化广大交通参与者
安全出行意识
继第10期交通违法行为曝光之后
隆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推出
第11期交通违法行为曝光
下面 让我们来看看是
哪些“幸运”群众
典型案例一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1.违法人员:帕X
2.车辆号牌:藏A9XXX1
3.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3日16时8分
4.违法地点:219国道5519公里800米处
5.交通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6.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1.违法人员:刘X福
2.车辆号牌:鲁DKXXX0
3.违法时间:2024年9月30日17时0分
4.违法地点:219国道5690公里800米处
5.交通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6.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1.违法人员:边XX仁
2.违法时间:2024年10月8日10时10分
3.违法地点:509省道122公里处
4.准驾车型: C1
5.违法行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9分处罚。
典型案例四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1.违法人员:刘X宇
2.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3日16时15分
3.违法地点:219国道5519公里800米处
4.准驾车型: C1
5.违法行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9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