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曝光(第11期)

政务   2024-10-18 18:30   西藏  

安全行车 人人有责

为进一步强化广大交通参与者

安全出行意识

继第10期交通违法行为曝光之后

隆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推出

第11期交通违法行为曝光

下面 让我们来看看是

哪些“幸运”群众


典型案例一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1.违法人员:帕X

2.车辆号牌:藏A9XXX1

3.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3日16时8分

4.违法地点:219国道5519公里800米处

5.交通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6.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1.违法人员:刘X福

2.车辆号牌:鲁DKXXX0

3.违法时间:2024年9月30日17时0分

4.违法地点:219国道5690公里800米处

5.交通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6.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1.违法人员:边XX仁

2.违法时间:2024年10月8日10时10分

3.违法地点:509省道122公里处

4.准驾车型: C1

5.违法行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9分处罚。


典型案例四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1.违法人员刘X宇

2.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3日16时15分

3.违法地点:219国道5519公里800米处

4.准驾车型: C1

5.违法行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9分处罚。


在此提醒
广大驾驶员要
深刻认识无证以及准驾不符
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危害
珍爱生命 敬畏法律
遵守法规文明出行
如遇交通违法行为
鼓励大家积极进行举报
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 | 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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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扎西次仁
责编 | 伍峰
编辑 | 黄周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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