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确:辽宁可休1至2天!

政务   2024-11-07 14:38   辽宁  
近日
云南实行“痛经假”一事
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明确指出
11月1日起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
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经期可以休假1至2日


政策一出

可羡煞了广大女同胞



事实上

“痛经假”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全国有20多个省份明确规定了“痛经假”

辽宁也在其中


辽宁:最多可休2天痛经假

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此后,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女性职工的这一权益得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北京、上海、辽宁等在内的全国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这一权益。


2021年3月29日,《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示范文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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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
●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
●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 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示范文本》提出,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女职工经期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哪些劳动保护?

《示范文本》提出,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在女职工孕期 

《示范文本》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 经本人提出,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在产假方面 

《示范文本》提出: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 符合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98日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哺乳(含人工喂养)方面 
《示范文本》提出,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 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
● 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 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对患有产后抑郁症的女职工 
《示范文本》提出:
●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关怀和心理疏导,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此外,《示范文本》还提出:
●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用人单位可以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
●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健全投诉渠道等措施,积极预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

 关于劳动合同  
●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续签时,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时为止。
● 在合同争议和审查方面,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将本合同正式文本报送负责审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级总工会备案。
●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编辑:王亚楠

美编:夏   悦

责编:李晓月

信源:宁波晚报、辽宁日报、沈阳晚报、新闻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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