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三门峡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餐饮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湖滨区和平路某小吃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月25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和平路中段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陕州区永乐街某餐饮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20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陕州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陕州区永乐街的某餐饮公司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义马市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3日,义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义马市某小吃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义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开发区某小吃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1月8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开发区的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三门峡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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