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专栏发布《曝光|沧州市卫生健康委曝光重大事故隐患案例》。具体如下:
为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好用好《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将市卫生健康委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案例进行公布,请各医疗卫生单位引以为戒,持续深入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积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切实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1、2024年6月检查发现运河区某医院制氧站未按要求安装氧气浓度报警仪。该医院立即整改,安装氧气浓度报警仪。此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2、2024年7月检查发现孟村县某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齐全,未和物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医院立即整改,和物业等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此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3、2024年7月检查发现黄骅市某医院未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该医院立即整改,和医院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此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4、2024年9月检查发现盐山县某医院未建立相关方目录,未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医院立即整改,建立医院三方目录,和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此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提示:
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
一、医疗机构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变配电、医用气体、消防、燃气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备设施,存在以下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情形之一的:
(一)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设备;
(三)使用的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存在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以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燃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无法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五、医疗机构供临床直接使用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
六、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的。
七、医疗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房屋市政工程、电力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来源:沧海洞察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