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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2月18日对一辆汽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未使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二类第一项第22条“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适用标准,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汽油车检验应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对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当前,擅自变更检测方法行为时有发生,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以本案为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规范操作,确保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法合规。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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