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政务   2024-10-01 15:55   福建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管控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减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具体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

(一)禁止要求

1.全年24小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除定点燃放区外,禁止区域周边100米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二)禁止范围

1.风动石景区全范围;

2.南门湾至双面海除定点燃放区外范围;

3.马銮湾景区全范围;

4.金銮湾滨海防风林带除定点燃放区外范围;

5.苏峰山景区全范围;

6.其他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场所;(2)机关团体办公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3)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汽车站、大型停车场;(4)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仓库、货场、林地等禁火区域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5)广场、公园、商业街区等人口密集场所;(6)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域内;(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区域

(一)限制要求

1.限制区内只可在重要节日(元旦、除夕、春节、正月初九、元宵节、中秋、国庆、平安节等)期间早上5点至次日凌晨2点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可燃放时段,个人只能燃放外包装明确标注C、D级品种的烟花和C级的爆竹:C级产品中的烟花组合最大药量≤1200克、D级产品烟花组合最大药量≤50克,个人燃放烟花每件最大不能超过388发,燃放时长不得超过2分钟;个人燃放的鞭炮为C级产品,每件最大不能超过10万型彩光炮长约45米左右,燃放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

3.非燃放时段,群众婚庆、祭拜、民俗活动等喜庆活动原则上只能燃放电子鞭炮,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向村委会、社区报备。

4.燃放烟花爆竹后,燃放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并检查周边是否存在引燃物,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离开。

(二)限制范围

1.西埔镇区域:通港路—西环路—西环1路—南环路—西铜路—东外环路—黄道周路—战备路—疏港路—通港路连线闭环范围内,以及上述范围外市民文化广场、梧龙新村、建发玺悦小区、乾贵豪苑小区的住宅小区。

2.铜陵及周边城区:大澳中心渔港—大澳路海港路城南路海岸线连线范围内,以及上述范围外大澳路西南侧居民区、海港路西北侧居民区、城南路西南滨海住宅小区(除南门湾至双面海处的定燃放区外)。

三、管控区域

(一)管控要求

1.重要节日期间可燃放时间为早上5时至次日凌晨2时,平常为早上6时至晚上10时,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2.个人只能燃放外包装明确标注C、D级品种的烟花和C级的爆竹:C级产品中的烟花组合最大药量≤1200克、D级产品烟花组合最大药量≤50克,个人燃放烟花每件最大不能超过388发,燃放时长不得超过2分钟;个人燃放的鞭炮为C级产品,每件最大不能超过10万型彩光炮长约45米左右,燃放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

3.燃放烟花爆竹后,燃放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并检查周边是否存在引燃物,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离开。

(二)管控范围

1.除上述禁止区域、限制区域外的城乡区域。

2.禁止区域内设置的定点燃放区:①南门湾至双面海区域设1个燃放区及1个销售点(工业路对面沙滩一侧);②金紫荆广场外侧沙滩设1个燃放区;③旗滨领海国际项目的沿岸防风林外侧100米范围的沙滩设1个燃放区。

四、其他规定

1.全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

2.主办单位若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活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及燃放规格,不得私自变更。  

3.各镇村(社区)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和限放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查处违规行为,并在限放区布设告示牌,明确限放的范围和时间。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属地乡镇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监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监管;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4.重大节日或旅游旺季期间,相关部门将加强联合巡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5.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0596-5839955、城市管理局0596-5869110、市场监督管理局0596-5831315)
六、本通告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东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洪艺辉
校对:佘珊珊
审核:林艺英 李江涛
监制:林毓睿

  投稿邮箱:dsxwwcn@163.com



如果你看了,请让我知道

东山融媒
东山融媒立足宣传东山、展示东山、服务东山,由中共东山县委主办,东山县委宣传部主管,东山县融媒体中心承办。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