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统计】每周一法·2024年第33期

百科   2024-09-27 08:33   吉林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释义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和普查人员违法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作出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第二款规定了经济普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来源:吉林省统计局

初审:王笑微

复审:李志刚

终审:李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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