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安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4件)
2024年,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安府办函〔2023〕34号):“二、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中,删除“(四)鼓励市外企业落户安顺。从安顺市外迁入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特级(或综合级)等级的企业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迁入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迁入勘察设计行业甲级、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级及以上的企业,且迁入满一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科技创新帮扶团服务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24〕4号):“三、组织保障”“(五)强化评估考核”中,删除“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再推荐其申报科技项目”。
三、《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重点区域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24〕6号):“三、主要任务”“(四)提升综合利用能力”中,删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着力扶持重点区内大型肉牛养殖企业秸秆饲料化加工,提升农作物秸秆就地饲料化消纳能力”;删除“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肉牛养殖企业优先使用安顺市秸秆为原料生产的饲料”。
四、《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函〔2023〕3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经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