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晚20时40分许,徐某在松山区木兰街中段一家小吃店吃饭,期间喝了四两白酒和一瓶啤酒,饭后21时38分许,徐某准备回家,在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临潢大街某洗浴门前路段处时,被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驾驶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来源:赤峰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