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文明,树新风!在家不喧哗,保持邻里关系;不乱扔,不乱画,拒绝公共场所吸烟,遵守交通秩序;小细节记心上,大事情不糊涂;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同在蓝天下,共爱一个家,花香阵阵,鸟鸣声声。琅琅书声,浓浓情深。大家的老家,要靠大家一起去维护!加油,加油,加油!】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制定。制度执行,不纳入市级清单管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赤政办字〔2015〕1号)同时废止。
19.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