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三)

体娱   2024-05-26 21:1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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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要求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共产党员网推出《条例》学习问答

供广大党员学习参考



1

党员犯罪,有哪些情形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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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对于违纪的预备党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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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

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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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对于在

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违纪党员,

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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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5

对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应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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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6

什么是“主动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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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7

如何计算违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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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8

如何处理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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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9

如何执行党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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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歌剧舞剧院党支部

审核:庄嘉敏


江苏省演艺集团歌剧舞剧院
江苏省演艺集团歌剧舞剧院,其前身为江苏省歌舞团(1956年—1991年),现隶属于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剧院拥有歌剧团、舞剧团、流行乐团、舞美队及4个管理服务部门,拥有一批声乐、舞蹈专业的中、青年优秀创作、表演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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