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枯水期到来,
河道内出现较大面积浅滩,
近日,
在县城河道内有少数群众私自“开垦”,
种植玉米、蔬菜、高秆作物、
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
对周边环境、河道行洪
以及岸坡堤防安全造成影响。
日前,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县中小河流堤防管理中心
组织对县城三江口一片的滩地
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
现在小编为大家
普及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河道边垦荒种地不仅侵占公共资源,
而且容易导致泥土变得松动,
易被雨水冲走,极易造成堤脚
和堤岸水土流失、滑坡;
且种植农作物施肥和农药残留
产生的污染会破坏
周边河道水生态和环境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私自垦种行为的,请立即自行清除,
并恢复原貌,如不自行清除的,
我县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
一切损失由种植人自行承担。
即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养殖,
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理。
谢剑兴 摄
县城三江六岸
是我县一张靓丽的风景名片,
更是市民群众休闲散步的好去处。
我们呼吁全体市民
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
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坚决抵制河道内违规开垦种植行为。
本文由怀集发布出品,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发布:怀集县融媒体中心
资料来源:县水利局
编辑:邓军
编校:邓军
审核:李光吉、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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