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期间,马某承包了A建筑装饰公司的装修项目,雇佣禹某从事油漆工作,双方约定禹某工资标准为300元/天。禹某完成工作后,马某一直未向其支付工资。2023年2月3日,禹某等工人相约来到A建筑装饰公司,要求马某支付欠付的工资。马某现场与工人结算后,要求工人自行在马某班组工资表上登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欠付工资金额,随后马某在上述工资表中左下角签字确认。经马某确认,截至2023年2月3日,其尚欠禹某劳务工资3900元。2023年11月4日,在禹某多次催要下,马某以微信转账形式向禹某支付了劳务工资1000元,下剩的2900元劳务工资至今未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禹某与马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禹某为马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但马某理应在禹某完成工作后支付禹某劳务费。马某在禹某依约完成油漆工作并多次催要后仍拒绝向禹某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禹某主张马某支付劳务费29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禹某劳务费2900元。该案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在社会实践中,提供劳务者与用人者(单位)常常为图方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通过口头商定即确定双方的劳务关系。其实,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不代表合同不成立,若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为对方所接受,且能够通过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就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结合本案,禹某与马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禹某向马某提供劳务,马某向禹某支付过部分工资,禹某还向法庭提交了班组工资表、微信支付电子凭证及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履行了各自主要义务的证据。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就能够认定禹某与马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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