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孔令辉
11月12日-13日,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多项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其中包含中广核、国家电网、东方电气控股企业,转让底价合计不少于153,334.9029万元。
日前,据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北京中和零碳能源有限公司挂牌转让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智慧能源项目、金堂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文山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等8个光伏项目。透过股权结构可以发现北京中和零碳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央国企密集挂牌转让光伏资产原因复杂多样,但实际上,今年7月,中央巡视组巡视国家电投集团时就已经指出,国家电投集团光伏产业“大而不强”,对应的整改方案需要“做精存量,做优增量”。
由此看来,电力央企静悄悄调整新能源开发节奏并非是空穴来风了。对新能源项目“经济账”的冷静审视,无疑将直接影响到电力央企对新能源项目开发的态度,低效的项目要卖掉,收益不够高的项目不上马,整个市场的风向都在变。
这不是能源央国企今年第一次转让光伏项目和光伏股权,据世纪新能源团队不完全统计,今年已经有22家光伏企业及项目惨遭转让。
以下为详情:
表:北京中和零碳挂牌转让项目公司持有的项目情况(MW/MWh)
二、国家电投转让旗下9家公司股权
除了转让光伏项目,近日,国家电投旗下中电(山东)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济南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转让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70%股权、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上海中电长兴未来发展有限公司30%股权、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挂牌转让持有的新源劲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底价:3944.97万元。
2024年9月20日,国电投绿电河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挂牌转让两家新能源企业的股权,两家企业均为国电投控股,此次转让为国电投河南持有的全部股权。
2024年9月5日,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显示,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挂牌转让持有的重庆绿欣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该公司持有149MW地面光伏电站的全部股权或控股股权。重庆绿欣能源成立之初,由国电投重庆直接持股100%,2022年减持80%,此次转让完成后,国电投重庆将不再直接持股。
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电投发布《2024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提出,2024年拟对外转让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那仁太新能源100%股权,转让原因主要为:山东那仁太新能源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8%,属低效资产,公司在山东省无其它项目投资,对外转让山东那仁太公司全部股权,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据悉,山东那仁太新能源为推动山东省100MW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而成立,已投产9.99MW,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枣庄市等地,考虑市场资源变化以及收益率等因素,已终止剩余容量建设工作。
2024年8月21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披露:东方智慧(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挂牌转让中电投沽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底价为15651.27万元,信息披露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14日。资料显示:中电投沽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有两个光伏项目,规模为75MW。
表:转让公司情况
三、国家电网旗下转让旗下三家公司股权
具体为临颍县九域能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浚县九域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舞阳县九域能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三家公司均由河南九域龙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100%持股。
股权可以打包转让,若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三个项目转让底价总和10973.4405万元,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三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表:转让公司情况
四、中广核:转让中广核新能源(象山)有限公司49%股权
中广核新能源(象山)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9日,注册资本为8834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潮汐能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海洋能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维护;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海洋能项目技术咨询和服务。
该公司由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100%持股,本次转让49%股权,转让底价49461.4624万元。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是中广核集团旗下企业。
五、东方电气旗下1家公司股权——木垒东新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木垒东新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88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电气设备修理。
该公司由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本次转让51%股权,转让底价92900.00万元。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木垒东新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木垒东新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