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从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所有公益林地划为森林防火区,所有林地距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烟台市芝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10月31日
来源丨芝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编辑丨焦琳
据说点“在看”的人很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