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晚,宁城县忙农镇的一家饭店里,村民孙某东①、王某国②、孙某宝③ 、倪某生④、孙某磊⑤五人在一起推杯换盏,时至22时许,几人已经醉意朦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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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
当晚23时,宁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报警,忙农镇一处商店门前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报警人倪某生浑身散发酒气,便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并展开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发现这并不是一起单纯的酒驾事故。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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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一起喝完酒的几人决定开车回家,先由孙某东①驾驶倪某生的蒙DD8**Z轿车(载有其他4人)回家,孙某东到家后,王某国②继续开车,将孙某宝和倪某生以及孙某磊分别送至家中后,自己也回家了。孙某宝③到家后,不放心其他几人,便又驾驶蒙D6***0轿车来到倪某生家中。倪某生④在家歇了会有些饿,想出去买东西吃,便叫上孙某磊一起前往,出门后发现孙某宝的车还未熄火,便没打招呼就开车(载有孙某磊)去买东西了,行至半路时撞上了路边的石墩,下车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想也没想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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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经对倪某生询问得知事情的经过,当晚办案民警立即与忙农派出所取得联系,由派出所协助找到其他三人,并连夜展开调查,几人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孙某宝③(呼气酒精含量:19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倪某生④(呼气酒精含量:179mg/100ml)、王某国②(呼气酒精含量:66mg/100ml)、孙某东①(呼气酒精含量:75mg/100ml)三人都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收到过处罚,并且三人均处于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再次违法。
目前,王某国、孙某东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倪某生、孙某宝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供 稿 | 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