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 人也失联
罗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2021年5月26日,李先生以信用卡到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微信向罗先生提出借款。二人微信语音聊天后,罗先生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先生1.1万元,李先生未出具借条。
2022年1月23日,李先生在与罗先生微信聊天时提出,年后开始每个月还一部分钱,罗先生表示同意。但之后,李先生一直未向罗先生还款。
2023年10月,罗先生因急需用钱向李先生索要借款,却发现已无法联系到李先生。罗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
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庭审过程中,原告罗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截图、微信催款记录截图、电话催款记录截图等打印件作为证据,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经审查,确认以上证据来源真实,可证明被告李先生向罗先生借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先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罗先生借款,罗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1万元借给李先生使用,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罗先生已履行了向李先生出借借款的义务,李先生不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先生借款本金1.1万元。
证据应形成相互印证的链条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是可以进行起诉的,但仅凭转账凭证来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方还需提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如微信中提及“借”“还”字样,录音中认可借款事实等。
作为证据,上述记录或凭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微信、支付宝等聊天、支付记录作为证据的注意事项包括:
1.原告方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支付宝等聊天、支付记录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2.要保证微信、支付宝等聊天、支付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借方应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
3.电子证据应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出借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要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要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编辑:戴函晋
二审:刀一波
三审:高 明
往期回顾
树立法律信仰
培育法治精神
扫码关注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