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规范发布商业广告的提示
2025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广告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序祥和的节日市场氛围,现作如下工作提示:
一、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应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
三、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以“祖传手艺”“独家配方”“根治”“特效”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
四、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广大消费者要格外警惕、慎重选择,不要被功效化宣传网红奶茶、压片糖果、乳酸饮料等普通食品广告误导,避免上当受骗。
五、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牙膏广告不得出现“长牙”等明显违背常识或者宣称“修复龋齿”“抗幽门螺旋杆菌”等疾病治疗功效。
六、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近视防控类产品广告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八、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九、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十、金融投资类广告应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相符合,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率”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十一、旅游类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免费游”“零元购”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二、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正向引领作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节日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广大消费者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共同维护节日期间广告市场秩序。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主办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协办 / 池州市传媒中心
来源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徐雯 责编:汪玉芳
审稿:姚成润 监制:周美超
公益广告展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