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高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律师钟彩儿介绍,在引发山火的行为中,根据主观心态不同,可分为放火罪和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引发山火,构成失火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正处于森林防护特别防护期,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森林,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火意识,严禁一切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否则引发森林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止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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