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守廉】管好用好公务车,这些制度需知道

2024-10-31 21:57   内蒙古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文件,对公务用车管理全流程、各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提升公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让公车在阳光下行驶。


规范管好用好公务用车,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制度文件?



答: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党政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必然要求。中央八项规定第八条明确提出“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公务用车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强调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根据中央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将“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为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进行单独列示,体现了党中央持续整治“车轮上的腐败”的坚定决心。

与公务用车管理最直接、最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是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公务用车管理原则、总体要求和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经费、使用、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出全面规定。《办法》印发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按照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推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例如,2019年国管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办法》为统领,以机关本级、所属垂管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相关文件为支撑的“1+3”制度体系。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依据《办法》原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进一步筑牢防止“四风”反弹回潮的制度堤坝





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处置等环节中,主要有哪些“红线”和“雷区”不能碰?



答:上述一系列法规制度文件都对公务用车管理全流程、各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要注意严把车辆配备、更新、处置的“入口关”和“出口关”,对于一些“严禁”“不得”的事项应当引起重视,做到严格杜绝。

在公务用车配备方面:要强化编制刚性约束,严格执行配备标准,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纳入“三公”经费实行严格管理,坚持无编制不配备、无预算不采购,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特别要防止以借用、租用等名义变相占有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另外,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对于数量占比较大的执法执勤用车,更要从严控制其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经批准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越野车购置价格、用车成本都较高,应当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加强监管。《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在公务用车更新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在公务用车处置方面: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未履行相关工作程序不得擅自处置、转让公务用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取得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不得截留、坐支。

上述制度规定既约束车辆使用单位,也对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提出了要求,《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行为、党政机关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细化规定。因此,不管是业务主管部门,还是车辆管理使用的具体单位,都要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执行落实




包钢职院纪委转自《秘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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