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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高法、中国残联联合出台《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
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强调“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202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系列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层面做实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联合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传递鲜明价值导向。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残疾人绿色服务窗口,提供“肩并肩”现场帮办式服务,建立健全涉残疾人、老年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程度减轻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不便,提高纠纷解决便捷化、精准化水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坚持问题导向,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于2024年2月26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法〔202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文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对完善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残疾人诉权保障,创新调解化解模式、做实诉源治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规范指引。
《意见》坚持人民至上,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能动司法理念做深做实残疾人诉讼服务工作,持续拓展残疾人参与司法的广度深度,最大限度消除残疾人诉讼不便,更加有力保障残疾人权益,让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惠及全体人民,充分彰显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必要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设专门的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同时,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涉残疾人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涉残疾人案件进行专门标识,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更好发挥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社会力量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优势,提升纠纷化解效能。地方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诉讼服务站点,开展法律咨询、诉讼引导、调解化解等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格局,联合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工作,积极引导残疾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能力水平,携手“抓前端、治未病”。
此外,配套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无障碍标识、无障碍诉讼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作盲文版诉讼指南,致力于为残疾人在全国法院开展诉讼活动提供更加精准的诉讼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法〔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残联,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快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6日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
1.目的
为推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全面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制定本规范。
2.定义
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人民法院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在诉讼服务中心自主安全地出入、通行,使用附属设施,获取、使用、交流信息,获得诉讼服务提供便利。
3.适用范围
本规范为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统一规范,适用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对既有诉讼服务场所的改造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
4.规范性文件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
5.建设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以符合残疾人诉讼服务需求为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功能适用。
6.无障碍通行设施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以下无障碍通行设施:
(1)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出入,无障碍通道有地面高差时,应当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2)诉讼服务中心在建筑物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楼梯或者无障碍电梯;
(3)诉讼服务中心出入口建有公共盲道的,应当设置室外盲道,室外盲道应当与公共盲道相连接;
(4)诉讼服务中心建有停车场的,应当设置至少一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7.无障碍服务设施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以下无障碍服务设施:
(1)低位服务设施,包括低位导诉台、低位服务窗口、低位自助服务设备等;
(2)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厕所,或者在方便残疾人进出的男、女厕所各设置至少一个无障碍厕位;
(3)可以根据场地实际和用途在诉讼服务大厅、调解室、审判法庭等区域设置轮椅席位。
8.无障碍标识
诉讼服务中心的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及文字说明。
9.无障碍辅助设备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为不同残疾类别、等级的残疾人配备以下无障碍辅助设备:
(1)为肢体残疾人提供拐杖、轮椅等移动辅助设备;
(2)为视力残疾人提供放大镜等视力辅助设备;
(3)为听力残疾人提供无线辅听系统等听力辅助设备;
(4)为言语残疾人提供手写板等信息沟通辅助设备。
10.无障碍诉讼资料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配备有声、大字、电子、盲文等无障碍版本的诉讼资料,包括诉前调解指南、立案、应诉、申请执行须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应用手册等:
(1)诉讼资料以纸质版提供的,字体字号设置应当不小于小三号,并设置合适的行间距,方便残疾人识别和使用;
(2)诉讼资料以电子版提供的,应当具备语音识别、页面字体放大或缩小等功能;
(3)诉讼资料以盲文版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的规范要求。
11.人员培训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推广使用残疾人联合会及专门协会单位制定的无障碍服务使用手册,加强对诉讼服务人员、立案人员、驻院调解员等培训及考核,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无障碍服务水平。
12.建设标准
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等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