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开江发布经营行为提示!

民生   2024-11-07 23:02   四川  

为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规范预付消费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含其他预收款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卡)

发行经营行为向经营者发布提示:



预付卡发行经营者为商品(服务)质量、消费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人,您的诚信、守法经营是广大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乐享消费的最大底气。

一、合法合规发卡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发行预付卡的有关规定,依法发行预付卡;根据自身商品供应和服务能力合理控制发卡规模,防范兑付风险。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二、签订书面合同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按约履行义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四、杜绝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充值、使用等相关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手段诱导误导消费者。

五、明确告知提醒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及后处理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六、妥善处理纠纷

依法做好预付卡消费者各项咨询、查询和售后等服务工作;在消费者提出退卡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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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周贤娇
编审:郭云马
总编:余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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