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 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请关注明天播出的《劳动法律大讲堂》

财富   2025-01-31 05:50   天津  




您在就业中遇到过性别、年龄、地域或其他歧视吗?用人单位限制离职:如设置高额违约金、扣押证件等,离职自由方面有哪些法律保障?明天16:00-17:00,经济广播(FM101.4,AM1071)《劳动法律大讲堂》第八期即将播出。天津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晨阳,将就“劳动者享有哪些平等就业权利”以案说法,大家可关注天津经济广播微信公众号进行互动交流。

就业歧视的情形多样,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的常见情形包括:性别限制、户籍限制、民族限制、学历限制、年龄限制、身高限制、疾病限制、婚育情况限制、工作年限等,有的甚至会对留学背景、第一学历、身材相貌等提出要求。除非基于工作岗位的客观需要,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民族、地域等先天因素而实施的差别对待一般不具有正当性,如因此而拒绝招用劳动者,可能被认定为就业歧视。

春节假期过后,一些朋友可能会更换新的工作,在招聘中也可能会遇到限制性别、男女同工不同酬等现象,那么企业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律师表示,就业歧视可能发生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奖金评定、辞退等就业的所有环节,大致可分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就业歧视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就业歧视两类。比如像招牌中限制性别等属于前一种情形,通常只是单纯的侵犯平等就业权的侵权纠纷,企业通常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等相关的侵权责任。比如男女同工不同酬就属于后一种情形,则可能同时引发侵权纠纷与劳动争议,企业除承担上述侵权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充金等相关责任。

劳动者在遭遇平等就业权侵害时,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在救济措施与赔偿制度方面,法院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以及采取赔礼道歉等方式,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朋友向我们反映,在面试时被问到了婚姻状况和生育计划,这是不是就业歧视呢?如果因为年龄较大被拒绝录用,该如何收集证据去维权?有的单位以籍贯为由拒绝录用员工,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针对上述问题,律师将通过节目做出解答。欢迎关注明天播出的《劳动法律大讲堂》特别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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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经广

海报 | 一木

编辑 | 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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