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男)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上家将银行卡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街头“小卡片”上的信息打电话联系到一陌生男子,并在见面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以及手机号码提供给对方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收款和转账。
经查证,王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使用,涉及全国多地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起,分别由多名被害人汇入被骗款项合计16万余元。其间,汇入该卡的银行流水共计51万余元。案发后,王某经警方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后,王某退出7945元返还给被害人廖某。
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借银行卡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常常在街头张贴、散发“小卡片”,以快速办理银行卡、贷款等虚假承诺为诱饵,诱导他人提供身份信息用于非法办卡。这些银行卡随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不管是故意还是误扫街头这些“小卡片”,都极易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陷阱,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或者无辜的受害者,都将不可避免地付出代价。因此,广大群众必须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涉足任何非法活动。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