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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有“工业黄金”之称,国家对其管理有着严格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开采、买卖和运输。但有些人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想着“靠稀土吃稀土”,打起了稀土买卖的主意。
· 基本案情 ·
2023 年 2 月,梁某(另案处理)为获取稀土进行倒卖,向练某某购得稀土400包。随后梁某从某网络平台上雇请货车司机到练某某处装运稀土,并通知缪某某与练某某进行对接。缪某某对 400 包稀土进行计数装车后,按照梁某的指示运至江西省大余县高速出口与梁某汇合,随后三人在运输稀土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截查获。经鉴定,涉案 400包稀土为稀土矿产品,价值人民币 1242780 元。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定练某某、缪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9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练某某被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检察官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稀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买卖运输。我国对稀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根据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盗采稀土、非法买卖稀土等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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