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个烟花,赔了15万

时事   2025-01-27 09:26   湖南  

春节将至

燃放烟花爆竹稍有不慎
极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近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
春节期间未成年人
私自燃放鞭炮引燃车辆案件
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
共同支付赔偿款
14岁的小明(化名)回外市过年时,在街道上独自燃放旋转炮,家长未有效监管。过程中,一响旋转炮直射进入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前端保险杠中网处,引发车辆起火,最终导致车辆报废。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高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发时小明14周岁,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在汽车旁燃放烟花引发火灾,行为存在过错。

因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保险公司已经代小明赔偿相应款项给受损方,故依法有权代位向小明及其监护人追偿赔偿金额15万。

 安全警示:

提醒广大市民
严格遵守关于烟花爆竹禁放
的相关规定
在禁放区域内
不储存、不运输、不销售
不燃放烟花爆竹
非禁放区域内
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编辑一审:陈青梅  二审:陈莉  终审: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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