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公安局关于“匡*玲被诈骗案”
按比例返款的通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弥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匡*玲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的资金汇入下列银行账户并被弥渡县公安局冻结,符合从冻结银行账户按比例返还受害人条件:
1.账号:6216695000018795472(账户名:冯晨,开户网点:中国银行邢台分行营业部),应返还受害人涉案资金¥1051.46元。
弥渡县公安局关于“太*飞被诈骗案”
按比例返款的通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弥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太*飞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的资金汇入下列银行账户并被弥渡县公安局冻结,符合从冻结银行账户按比例返还受害人条件:
1.账号:6222030200016357729(账户名:刘博洋,开户网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福宜范家支行),应返还受害人涉案资金¥4300.00元。
弥渡县公安局关于“王*春被诈骗案”
按比例返款的通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弥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王*春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的资金汇入下列银行账户并被弥渡县公安局冻结,符合从冻结银行账户按比例返还受害人条件:
1.账号:6228480178666470178(账户名:韩兵兵,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应返还受害人涉案资金¥2469.00元。
来源:弥渡警方